万诚船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船东”)与 (以下简称“租家”) 年 月 日经协商达成租船协议如下:
一、货物及数量:租家经营或者负责运输的渔船在中西太平洋所捕捞的金枪鱼,数量为 ,实际数量以卸货港理货/过磅数据为准,船东对转载数量不负责。
二、装货港: ,中西太平洋的一个安全位置。
三、卸货港:由租家指定的 一安全港口安全泊位。如货物不足 吨,船东可根据整体配载情况,调整该票货物的卸货港。
四、承运船舶: 。
五、温度:船东保证转载前舱温提前预冷到-18℃,在货物转到运输船上之后尽快达到-18°C并保持直至卸货;租家保证转载时鱼获温度不高于-12°C以及货物表面状况良好。
六、运费及支付: ,以上价格基于一港装一港卸,LIFO。在运输船到达卸货港前,租家根据大副收据记载的数量先行支付 %的运费,剩余运费在卸货完毕后根据卸货数量于五个工作日内连同其它应付款项一并付清。
七、装载期: 。船东及租家双方应尽最大努力保证运输航次的执行:如船舶早于当地时间 到达装货港并递交NOR,租家同意从NOR递交开始按照国际惯例起算装货时间。
八、装/卸率: 每晴天工作日,周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除非已使用。
九、滞期费/速遣费: 。
十、税费支付:有关船舶的任何费用和税由船东支付,有关货物的任何费用与税由租家支付。
十一、代理:卸货港船舶代理由船东指定并承担代理费,货物代理由租家指定并承担代理费。
十二、证书:租家应尽早指定装卸港,以方便船东尽早做航次准备。如该运输船到指定港口的相关证书处于待办理状态,租家应尽最大可能协助办理,证书费用由船东承担。
十三、如遇纠纷,经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可向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适用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仲裁地 。仲裁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十四、其他未尽事宜,按照金康94条款执行。
十五、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无论租家是否将协议副本返还船东,本协议均有效并具有约束力,
租家: 船东:万诚船务有限公司